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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产品有哪些依据标准及法规_电子产品有哪些依据标准及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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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电子产品有哪些依据标准及法规_电子产品有哪些依据标准及法规规定       感谢大家参与这个关于电子产品有哪些依据标准及法规的问题集合。作为一个对此领域有一定了解的人,我将以客观和全面的方式回答每个问题,并分享一些相关的研究成果和学术观点。1

电子产品有哪些依据标准及法规_电子产品有哪些依据标准及法规规定

       感谢大家参与这个关于电子产品有哪些依据标准及法规的问题集合。作为一个对此领域有一定了解的人,我将以客观和全面的方式回答每个问题,并分享一些相关的研究成果和学术观点。

1.电子产品三包国家标准

2.电子产品加工制造有哪些国家标准

3.电子产品保质期的法律规定

4.电子产品退货法律规定

5.电器产品保修期的法律法规

电子产品有哪些依据标准及法规_电子产品有哪些依据标准及法规规定

电子产品三包国家标准

       一、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二、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三、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四、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

       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五、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六、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

       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七、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电子产品加工制造有哪些国家标准

       电子产品三包(手机三包)规定如下: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无线接入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包括手持式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台站电话机及其附件,见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

       第三条 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

         (二)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的质量;

         (四)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开箱检验,正确调试,当面向消费者交验移动电话机商品;

       2.核对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和进网标志、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和型号;

       3.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4.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三包凭证应当准确完整地填写(见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证》)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货票应当注明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等内容;

       (五)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不符合说明书等明示性能及功能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得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电池;

       (六)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商品出现故障,销售者应当根据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修理者应当具有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维修资质审批机构颁发的证书,维修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二)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费修理业务;

       (三)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应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认真记录修理前故障情况、故障处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

       (四)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五)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储备量,确保维修工作正常进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误维修时间;

       (六)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修理好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并如实完整地在三包凭证上填写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维修记录;

       (七)承担因自身修理过错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八)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接受消费者有关商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书;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贴有进网许可标志,并随机携带该机型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产品说明书应当按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规定要求编写,应当明确产品的功能特点、适用范围、使用、维护与保养方法、注意和警示事项、常规故障判断等;三包凭证应当符合本规定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证》的要求;

       (二)保证移动电话机商品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符合产品说明书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应当明示待机时间,在电池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注生产日期;

       (三)应当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与销售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维修资质证书的修理者负责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并提供修理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修理者名称和地址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

       (四)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维修费用在产品流通的各个环节不得截留,应当最终全部支付给修理者;

       (五)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足够的合格零配件;保证能够在产品停产后二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六)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必需的维修技术软件、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等技术支持;

       (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查询,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一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见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第九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修理、换货、退货应当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

       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证明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依照本规定承担免费修理、更换责任。

       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且不能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但依照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显示的出厂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应当以出厂日期后的第90日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负责免费修理。

       第十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修理者免费修理。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移动电话机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第十一条 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二条 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电池、充电器、移动终端卡、外接有线耳机、数据接口卡等移动电话机附件出现本规定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的附件。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单独销售的,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还货款;与主机一起销售的,按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退还货款。

       第十五条 送修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在7日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给消费者提供备用机,待原机修好后收回备用机。

       第十六条 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者协议提供零配件,使维修者延误了维修时间,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七条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时间超过3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八条 符合换货条件,但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九条 符合换货条件,并且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移动电话机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对于使用过的商品应当按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规定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折旧费的计算日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时间。

       第二十条 换货时,应当提供新的商品。

       第二十一条 换货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按本规定为消费者退货、换货后,属于生产者、供货者责任的,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生产者、供货者按照上述规定赔偿后,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经营活动中赠送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按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

       (一)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二)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但能够证明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三)三包凭证上的内容与商品实物标识不符或者涂改的;

       (四)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维护、保养而造成损坏的;

       (五)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二十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信息产业部门移动电话机(电话机)产品质量投诉中心、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七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诉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与销售者、修理者或生产者达成仲裁协议,向国家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裁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需要进行商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的,可以委托依法考核合格和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信息产业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从2001年11月15日起实行。

电子产品保质期的法律规定

       标准太多,你说的太笼统,从下面标准中找一找有没有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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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 01C-013-2007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小功率电动机

CNCA 01C-014-2007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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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 01C-020-2007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技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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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423.30-1999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XA和导则:在清洗剂中浸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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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423.36-200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Z/BFc:散热和非散热试验样品的高温/振动(正弦)综合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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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423.41-1994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风压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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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423.48-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Ff:振动-时间历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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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423.51-2000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Ke:流动混合气体腐蚀试验

GB/T 2423.5-199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Ea和导则:冲击

GB/T 2423.52-2003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77:结构强度与撞击

GB/T 2423.53-200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Xb:由手的磨擦造成标记和印刷文字的磨损

GB/T 2423.54-200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 验Xc:流体污染

GB/T 2423.55-2006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Eh:锤击试验

GB/T 2423.56-2006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Fh:宽带随机振动(数字控制)和导则

GB/T 2423.57-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81部分: 试验方法 试验Ei: 冲击 冲击响应谱合成

GB/T 2423.58-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80部分: 试验方法 试验Fi: 振动 混合模式

GB/T 2423.59-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Z/ABMFh:温度(低温、高温)/低气压/振动(随机)综合

GB/T 2423.60-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U:引出端及整体安装件强度

GB/T 2423.6-199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Eb和导则:碰撞

GB/T 2423.7-199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Ec和导则:倾跌与翻倒(主要用于设

GB/T 2423.8-199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Ed:自由跌落

GB/T 2424.10-1993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大气腐蚀加速试验的通用导则

GB/T 2424.1-200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高温低温试验导则

GB/T 2424.13-2002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温度变化试验导则

GB/T 2424.14-199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太阳辐射试验导则

GB/T 2424.15-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3部分:温度/低气压综合试验导则

GB/T 2424.17-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T:锡焊试验导则

GB/T 2424.19-200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模拟贮存影响的环境试验导则

GB/T 2424.2-200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湿热试验导则

GB/T 2424.22-1986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温度(低温、高温)和振动(正弦)综合试验导则

GB/T 2424.25-2000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3部分:试验导则 地震试验方法

GB/T 2424.26-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3部分:支持文件和导则 振动试验选择

GB/T 2424.5-2006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温度试验箱性能确认

GB/T 2424.6-2006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温度/湿度试验箱性能确认

GB/T 2424.7-2006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试验A和B(带负载)用温度试验箱的测量

GB/T 25654-2010 ?手持电子产品嵌入式软件API

GB/T 26669-201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意识设计 术语

GB/T 26671-201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意识设计评价导则

GB/T 4796-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条件分类 第1部分:环境参数及其严酷程度

GB/T 4797.1-2005 ?电工电子产品自然环境条件 温度和湿度

GB/T 4797.2-2005 ?电工电子产品自然环境条件 第2部分:海拔与气压、水深与水压

GB/T 4797.4-2006 ?电工电子产品 自然环境条件 太阳辐射与温度

GB/T 4797.5-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条件分类 自然环境条件 降水和风

GB/T 4797.6-1995 ?电工电子产品自然环境条件 尘、沙、盐雾

GB/T 4797.7-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条件分类 自然环境条件 地震振动和冲击

GB/T 4797.8-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条件分类 自然环境条件 火灾暴露

GB/T 4798.10-2006 ?电工电子产品应用环境条件 导言

GB/T 4798.1-2005 ?电工电子产品应用环境条件 第1部分:贮存

GB/T 4798.2-2008 ?电工电子产品应用环境条件 第2部分: 运输

GB/T 4798.3-2007 ?电工电子产品应用环境条件 第3部分:有气候防护场所固定使用

GB/T 4798.4-2007 ?电工电子产品应用环境条件 第4部分:无气候防护场所固定使用

GB/T 4798.5-2007 ?电工电子产品应用环境条件 第5部分:地面车辆使用

GB/T 4798.6-1996 ?电工电子产品应用环境条件 船用

GB/T 4798.7-2007 ?电工电子产品应用环境条件 第7部分:携带和非固定使用

GB/T 4798.9-1997 ?电工电子产品应用环境条件 产品内部的微气候

GB/T 5169.10-2006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第10部分:灼热丝/热丝基本试验方法 灼热丝装置和通用试验方法

GB/T 5169.11-2006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第11部分:灼热丝/热丝基本试验方法 成品的灼热丝可燃性试验方法

GB/T 5169.1-2007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第1部分:着火试验术语

GB/T 5169.12-2006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第12部分:灼热丝/热丝基本试验方法 材料的灼热丝可燃性试验方法

GB/T 5169.13-2006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第13部分:灼热丝/热丝基本试验方法 材料的灼热丝可燃性试验方法

GB/T 5169.14-2007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第14部分:试验火焰 1kW标称预混合型火焰 设备、确认试验方法和导则

GB/T 5169.15-2008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第15部分: 试验火焰 500W火焰 装置和确认试验方法

GB/T 5169.16-2008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第16部分: 试验火焰 50W 水平与垂直火焰试验方法

GB/T 5169.17-2008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第17部分: 试验火焰 500W 火焰试验方法

GB/T 5169.18-2005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第18部分:将电工电子产品的火灾中毒危险减至最小的导则 总则

GB/T 5169.19-2006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第19部分:非正常热 模压应力释放变形试验

GB/T 5169.20-2006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第20部分:火焰表面蔓延 试验方法概要和相关性

GB/T 5169.21-2006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第21部分:非正常热 球压试验

GB/T 5169.2-2002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第2部分:着火危险评定导则 总则

GB/T 5169.22-2008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第22部分 :试验火焰 50W火焰 装置和确认试验方法

GB/T 5169.23-2008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第23部分:试验火焰 管形聚合材料500W垂直火焰试验方法

GB/T 5169.24-2008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第24部分:着火危险评定导则 绝缘液体

GB/T 5169.25-2008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第25部分:烟模糊 总则

GB/T 5169.26-2008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第26部分:烟模糊 试验方法概要和相关性

GB/T 5169.27-2008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第27部分:烟模糊 小规模静态试验方法 仪器说明

GB/T 5169.28-2008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第28部分:烟模糊 小规模静态试验方法 材料

GB/T 5169.29-2008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第29部分:热释放 总则

GB/T 5169.30-2008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第30部分:热释放 试验方法概要和相关性

GB/T 5169.31-2008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第31部分:火焰表面蔓延 总则

GB/T 5169.3-2005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第3部分:电子件着火危险评定技术要求和试验规范制定导则

GB/T 5169.5-2008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第5部分:试验火焰 针焰试验方法 装置、确认试验方法和导则

GB/T 5169.7-2001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试验方法 扩散型和预混合型火焰试验方法

GB/T 5169.9-2006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第9部分:着火危险评定导则 预选试验规程的使用

GB/T 5170.10-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设备检验方法 高低温低气压试验设备

GB/T 5170.11-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设备检验方法 腐蚀气体试验设备

GB/T 5170.1-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设备检验方法 总则

GB/T 5170.13-200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设备基本参数检定方法 振动(正弦)试验用机械振动台

GB/T 5170.15-200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设备基本参数鉴定方法 振动(正弦)实验用液压振动台

GB/T 5170.16-200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折本基本参数 检定方法 稳态加速度试验用离心机

GB/T 5170.17-200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设备基本参数检定方法 低温/低气压/湿热综合顺序试验设备

GB/T 5170.18-200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设备 基本参数检定方法 温度/湿度组合循环试验设备

GB/T 5170.19-200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设备 基本参数检定方法 温度/振动(正弦)综合试验设备

GB/T 5170.20-200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设备 基本参数检定方法 水试验设备

GB/T 5170.21-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设备基本参数检验方法 振动(随机)试验用液压振动台

GB/T 5170.2-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设备检验方法 温度试验设备

GB/T 5170.5-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设备检验方法 湿热试验设备

GB/T 5170.8-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设备检验方法 盐雾试验设备

GB/T 5170.9-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设备检验方法 太阳辐射试验设备

HJ 527-2010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JB/T 11039-2010 ?高原电工电子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LD/T 81.5-2006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职业技能实训和鉴定设备技术规范

MT 209-1990 ?煤矿通信 检测 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 通用技术要求

MT 210-1990 ?煤矿通信 检测 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 基本试验方法

MT 211-1990 ?煤矿通信 检测 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 质量检验规则

SJ 20895-2003 ?电子产品生产中的临时性防护要求

SJ 2170-1982 ?一般电子产品运输包装基本试验方法 总则

SJ 2715-1986 ?电子产品用字体和符号

SJ 2735-1986 ?电子产品图样绘制规则

SJ 3212-1989 ?电子产品运输包装总技术条件

SJ 3213-1989 ?一般电子产品运输包装基本试验方法 汽车运输试验

SJ 3214-1989 ?一般电子产品运输包装基本试验方法 叉车装运试验

SJ 3215-1989 ?一般电子产品运输包装基本试验方法 起吊试验

SJ/T 10091-1991 ?电子产品用真空电阻炉通用技术条件

SJ/T 10092-1991 ?电子产品用真空电阻炉测试方法

SJ/T 10094-1991 ?电子产品用氢气电阻炉通用技术条件

SJ/T 10095-1991 ?电子产品用氢气电阻炉测试方法

SJ/T 10151-1991 ?电子产品设计文件的标准化检查

SJ/T 10224-1991 ?CAD绘制电子产品图样用图形和符号库 标准结构件图形

SJ/T 10378-1993 ?CAD绘制电子产品图样和简图用表格库

SJ/T 10385-1993 ?CAD绘制电子产品图样用符号库

SJ/T 10694-2006 ?电子产品制造与应用系统防静电检测通用规范

SJ/T 10720-1996 ?电子产品安全性名词术语

SJ/T 11391-2009 ?电子产品焊接用锡合金粉

SJ/T 9501-1991 ?电子产品质量分等标准编制导则

SJ/Z 3216-1989 ?电子产品防护、包装和装箱等级

TB/T 3133-2006 ?铁道机车车辆电子产品的可靠性、可用性、可维修性和安全性(RAMS)

TB/T 3213-2009 ?高原机车车辆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SJ 2176-1982 ?电子产品防潮包装容器透湿度试验方法

电子产品退货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我国对与保质期的规定是首先产品上面必须要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以及生产日期必须真实有效。保质期以及生产日期必须标注在清晰明显的地方。违反规定将会受到处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电器产品保修期的法律法规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电子产品三包法退货规定:

       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l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

       4、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1、消费者定作的;

       2、鲜活易腐的;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一、电子产品国家三包保修多长时间

1、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4、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通过小编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当电子产品发生质量问题的时候在一定的时间内是可以申请退换货的,当然了要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以上这些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好了,今天关于“电子产品有哪些依据标准及法规”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电子产品有哪些依据标准及法规”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